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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材料:《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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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3)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1、保险公司发行了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提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提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者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的所有栏目,背面的生育关系接受部门意见空格请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生育关系接受部门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4、支付三张一英寸的彩色照片和失业者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2)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3)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计算申领人员的领取期限,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制定银行领取。领取记发时间为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5)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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