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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50万(刑法改了,税法暂时还没改,还叫偷税),绝对金额很大了,所占比例估计都不小,一般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那要看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还是非使用中的电缆了。如果是盗窃使用中的电缆就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只是盗窃非使用中的电缆则只构成盗窃罪。有关法条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盗窃公私财物80万,依法已经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至于合议庭会如何量刑,需要由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之中,举证、质证、辩论和最终陈述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依法应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法定事由,最终做出“罪”与“罚”相适应的刑罚判决。 2、犯罪嫌疑人如果确实存在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应按照罪轻的方针进行辩护,并积极向受害人退赃或退赔,力争取得对方的书面谅解,并在公安侦查或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其工作,如果有同案犯要争取立功交代同案犯,开庭后,向人民法院积极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正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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