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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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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量刑标准包括:对主要分子或者犯有重大罪行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胁迫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在我们国家,国家的政权是非常的重要的,这个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的理由颠覆国家政权,这是危害到国家政治管理的,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与境外机构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需要,按照相关犯罪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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