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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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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的财产分割,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一、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二、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有下面几种情形:(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妇或者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情况。那么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分一般依据出资和登记时间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计算分割房产价值时对应不同的计算公式。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归属于婚前购买方。另一方可以获得分割款,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产的共同出资及对应的升值部分,分割款的计算公式为: 分两步: 第一步: 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第二步: 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共同还贷部分,指共同还贷的本息。 当然,该种计算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中价值分割的公正,法官在裁决时可以根据个案适用一定的自由裁量,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升值率时,应考虑到时点的问题,结婚之前的升值部分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的升值,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婚后购房或一方购房后,房产于婚后进行登记,此时,夫妻一方不做弃权申明,房产默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时,房产分割时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个案,灵活适用,较为粗暴的计算为: 1、没有剩余房贷的,一人一半,房屋实际价值÷2; 2、有剩余贷款的,分割款=(房屋实际价值-剩余房贷)÷2; 3、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自由裁量分割,尤其是一方在首付款、装潢上投入了大量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这种情形,应该举证证明,上述投入的财产形成于结婚之前;另外,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较长时间,形成了财产混同的,很难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再者,双方通过约定分别财产制排除了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作为判决房产归属及价值分割的依据。 综上,离婚时房产价值分割,本着公平的原则分割,尤其是看当事人的贡献大小。能举证证明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的,在房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予以多分。只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一般视为双方共同出资,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可以倾向于女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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