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用人单位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工伤由谁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若是民房建筑,雇工属于人身伤害标准,包工头有责任,小宝有责任,以上解答咨询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问题分析后需结合各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犯规和政策来判断,尤其结合各省法院的司法判例等来解答,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时间、原因、形成过程、造成的损失,后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详情咨询:济南、泰安、莱芜、淄博、滨州、德州、聊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专业律师、劳动纠纷律师李学军,
可以起诉发包人、各层层转包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6人已浏览
1,525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