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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只是证明股东身份的一个证据,股东的认定是以实际出资为原则的,那份股份证明书可以证明她不是实际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具有如下相关法律义务: 1、依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 3、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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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的话,一般来说既然已经查实两位股东是为别人代持的,则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种说法的错误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有: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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