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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二审可以加重处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人...
二审在刑事诉讼中可加重处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又有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可以加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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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1、“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按照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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