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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抵销权向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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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转让所有债务并生效的,债务人实际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 2、如果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主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如果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无效,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抵销权向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不以死亡一方是否有遗产或夫妻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死者是否有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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