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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为: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灭失。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
办理公示催告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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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消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手印丢失后,挂失人员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信人员,是指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灭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失信人员在通知挂失停止支付后三天内,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例如:甲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是一种法定非诉讼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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