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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一方...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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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 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协议离婚双方应当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能在达成协议,那么双方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协议离婚双方应当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能在达成协议,那么双方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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