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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找到这么巧合的判决书。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达到“数额较大...
1、司法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是禁止刑讯逼供的。 2、在关押期间,执行机关也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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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声明,公安部门之所以称之为国家暴力机关,针对某些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可以进行暴力执法的,如果不能暴力执法,也不可能阻止其他暴力型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警察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暴力执法,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五)其他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情形。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髙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是人民法院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的依据。该条具体规定了法院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但与公安部《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不同,该条仅具体化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2项的内容,没有关于超审限之后如何处理被羁押被告人的内容。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法院取保后超审限未判的可以采取措施,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来看,新增加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应当同时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因故不能在法定审判期限内结案且需继续审理的,当然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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