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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聘书具备劳动合同要素,那么聘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8、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9、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聘书只是代表聘用了劳动者。聘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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