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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或者阻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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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对所作出的决定表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首先确定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然后到该行政机关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的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法制办公室负责),如果没有专门窗口的,送到该行政机关负责人那里也可以。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复议被告拒绝出庭怎么办,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县、乡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了各类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强化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但是仍有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在行政复议及诉讼过程中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甚至对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致使部分行政争议长时间不能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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