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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描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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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以下情况:(1)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2)违法行为特别恶劣,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的,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障,甚至发现事故迹象,仍然不听劝阻,走自己的路,拒绝接受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不良手段强迫工人非法冒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表现尤其恶劣。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残疾人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关心个人逃亡或抢救个人财产,扩大危害后果;或事故发生后,为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立案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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