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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夫妻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
关于孩子落户的问题,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可以参考广东省的: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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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户口原则上可以随父母任意一方落户(空挂户、限制接收的集体户口除外),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登记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包括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4.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夫妻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户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户口变动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儿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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