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
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成立多份买卖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登记登记的,其出资人、创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多的,由首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3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