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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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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3、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4、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可以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产生、延续和不断发展、创新,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目前正在面临的案多人少、整体刑事诉讼程序效率不高、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充分、刑事诉讼体系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如繁简分流)、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等改革的现实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应当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知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得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不得两个月以延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交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附有明确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进行审判。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人会见和沟通。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时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用书面形式向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阅卷后,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最终判决和裁定。被告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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