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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你方无责任,那你方所有损失,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的对方要无条件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有人员受伤,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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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业问世以来,保险代理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各国,凡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代理也十分发达。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人员。我国多年来在广大城乡就形成了有保险代理处、代理人和保险服务元构成的保险现代理体系。自1992年后,国内各保险公司大都推广了美国友邦伤害分公司率先采用的个人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个人营销制度的迅速发展,为寿险市场的开拓和保险观念的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寿险营销员已经150万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保险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那么,保险代理人究竟能为社会公众做些什么呢?(1)唤醒潜在需求保险业中有句老话,就是“保险必须靠推销”。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她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人们总有种习惯或多性心理,或者对未来的自信。比如他会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会着火或发生其他的意外,只要他没有的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对许多人来讲,年老退休是相当遥远之事,以后再买保险,也为时不晚;或者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会仅因为资金问题,就打消了购买保险的念头,尽管事实上保险费用远比想象的低。这样,在人们不太熟悉保险的广泛运用范围,或者在资金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就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从而自觉购买保险。因此,一个职业代理人既是保险商品的推销员,同时又见有宣传普及和顾问的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去认识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其实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户已经存在的需要,并非他创造的,至时它能够迅速和准确的识别一个人的潜在需要。而人们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么东西,才能够设法找到它。代理人可以向客户指明问题,客户才知道问题的存在,才会去买保险。(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以寿险为例,国外寿险界通常认为“推销保险,95%是靠对人的了解,5%靠保险知识,但这5%的保险知识,推销员必须100%的了解。”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他能够在客户所能负担的保费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保险险种,帮助选择组合。(3)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一个有远见的代理人绝不会是一个短期行为者,代理人在帮助客户办理好保险业务后,使客户的愿望和保费支付能力相符,那么有可能保持这笔保险业务的长期有效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从建议中得到好处,这样他就会对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保险业务服务,二者恰恰是客户最希望得到的。(4)保险代理人可以切实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麻烦。比如他会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提醒各种应注意的事项,帮助了解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内容,建议合适的保费支付方式,并代收保费等。总之,他们能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供全面的服务。
【法律意见】一般保险公司不做笔录的。保险的赔偿主要是看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就是以交警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除非保险公司对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服,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调查事故的经过,然后向法院起诉重新划分责任,最后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说到你的问题,交警划分你全责了,保险公司就应该以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为准,给你进行正常的理赔。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你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也会判决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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