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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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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2、在对车辆进行勘察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有资质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鉴定。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公章的事故专用章后,鉴定书生效,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车损评估鉴定程序: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车辆损失价格;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进行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损鉴定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故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各方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也应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天。当事人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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