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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中都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些国家虽然在合伙的定义中没有此类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所表述;还有的国家,如法国,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根据不同合伙的情况分别规定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承担一般无限责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选择,然后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注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偿还债务。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在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中,鉴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资本额,但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为提高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法律规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限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责任的限定,是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情况确定。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情况如下:1。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是依法产生的连带责任。如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机动车单位、所有人和驾驶员的连带责任;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当事人自愿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改变法律赋予的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有责任分担比例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这一分类主要是基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一般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人对债务(或责任)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有顺序。只有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者不能承担责任,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因此,主合同或从合同中有效合同。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者主合同无效,或者从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成立时无效。合同无效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即无效合同的连带责任。区分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回财产并归还国有。四、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分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情况如下: 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和驾驶员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当事人自愿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定的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更改法律所赋予的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责任分担比例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这种分类主要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区分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等方式。 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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