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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疗事故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即只要提起诉讼,则医院应负责举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事故,否则,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其次,起诉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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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则成为医疗纠纷的举证核心。(一)作为原告的患方一般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的证据,如身份证明、继续人或亲属关系证明等。 2、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挂号、交费票据、门诊手册等。 3、证明患者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害的证据,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解剖报告书、伤残鉴定结论等。另外,如是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患方应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例资料除外。(二)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据,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 2、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3)抢救急危患者包括抢救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4)双方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依法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等。3、与具体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疾病诊治指南等。 4、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证据。 5、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明确而又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依法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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