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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就必须主观上具有...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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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对于我们来说这两个犯罪都是我们需要远离的,如果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集资的活动,一定要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如果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迹象的话,一定要及时进行举报的。
从理论角度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客体不同。刑法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其中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体反映的是具体罪名的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即两罪的一般客体是一致的。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一节,其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在金融诈骗罪一节,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而这两者不属于同类客体,这也是两个罪名在本质上的区别。(二)、主观目的不同。纵观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类犯罪,犯罪构成中皆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无此要求,进而对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三个方面认定,一是筹集资金的意图,看其是否有正当真实的集资用途;二是从集资款的使用情况,看其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或者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行为;三是从集资款的偿还情况看,有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是否存在卷款潜逃等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不合规定的融资行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因而客观上也不具备上述表现。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两罪的重要区别。(三)、形式要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形式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四个要件是并列的,在具体认定时缺一不可。而集资诈骗罪没有统一的外在形式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形式各异,只抽象总结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四)、犯罪分类不同。依据犯罪行为有无违反社会性、道德性,将犯罪行为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因而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比如杀人、盗窃、抢劫等犯罪。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一国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而在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不具有稳定性,在某种社会环境下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随着环境变迁又会变成一种犯罪行为。比如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以前,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出现,国家对污染行为并不以犯罪处罚,但随着环境问题全球化、严重化,法律才将污染环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集资诈骗罪属于自然犯,和诈骗罪是一种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法定犯,并非违反了人类公认的道德,而是国家出于金融秩序的管理的需要才将其规定为犯罪。(五)、社会危害性不同。基于前者提到的犯罪分类,自然犯罪的集资诈骗罪危害性大于法定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集中体现在构罪标准上。集资诈骗罪个人进行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正确认定两罪,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六)、犯罪数额计算方法不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应予扣除。相信您看过后对他们的异同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通过的平台咨询我们资深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2、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3、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4、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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