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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旅游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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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旅游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旅游合同的,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特征是:(1)当事人一方的恒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旅游者而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另一方却只能是旅行社;(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它的标的是旅游产品,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换的,且具有对价性;(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因为旅游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形式。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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