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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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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如下: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获得的身份。指定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不是基于法律自然获得的。监护人的职责如下:1、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诉讼。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分别是: 1、法定监护人是我国法律中直接规定的具有监护义务的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等是法定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是死亡的父亲或母亲在遗嘱中指定的作为监护人的人。区分好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区别还是比较重要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依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人选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综上,当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可以变更监护权。变更监护权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除了变更监护以外,还可以撤换监护人,但是撤换监护人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监护的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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