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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或者医生从来就是依仗特权对病人为所欲为,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屡见不鲜,被不当治疗导致本不该死的病人却含冤而死的也不在少数.此类事...
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您在面对风险时事前多次告知了院方,但院方拒绝更换病房,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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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的原因,!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又叫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权利。 因此,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扰,良好有序的诊疗环境与患者的健康安危息息相关。所以医院可以拒绝患者家属参观手术的要求。
一是你必须申请当地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作技术鉴定,认定卫生院和中医院对其妻子妊娠高血压疾病、胎盘早剥存在医疗风险认识不足,病情观察不细,处理措施不规范,子宫次全切除与胎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二是卫生院在与患者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后对重症转院患者负有护送义务。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中医院应该无过错责任。你妻子因怀孕腹痛到卫生院诊治,卫生院未能保障其妻子顺利生产,在转院途中又未派医生陪送并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致使你妻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卫生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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