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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是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需要变动时,由户口所在地迁往新地址的重要凭证。一般是户口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开具。户口准迁证,是中国公民...
户口迁移证:是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需要变更时,从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新地址的重要凭证。一般由户口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持迁移证到达新地址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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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是公民的户口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入住当地户口的相关材料审查后,准许公民落户当地的重要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因此,当你持已经作废且户口迁移地不是落户地的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时遭到拒绝,是很正常的。由于你的户口在开出户口迁移证的同时已经被注销,且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落户,被称之为“黑人”并不为过。但实际上你的户口仍然在原地派出所。所以,你应持已经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尽快返回原址,请求派出所按照你指定的迁移方向(当然必须事先征得落户地派出所的同意),为你重新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尽快办理落户手续。按规定这套程序是免费的,但有可能收费,不必纠结。
关于迁户口的新政策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市外迁入区域分为:优化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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