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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要实质性审查吗

2022-07-10
管辖权异议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依职权主动进行案件管辖权的实质审查。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受诉法院应依法移送有权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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