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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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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的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3、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它是有限公司,有股东46位,注册资金242万。成立于1998年10月。1998年10月——2002年7月共分红5千元左右。 2:02年有一股东自然死亡,生前看病借公司4万元,同年7月其家属在还欠款时在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授意下,没经过股东会同意,在收款凭证上书写“退出股金”,然后直接扣除股本金,其家属与公司没签任何协议,也没有作资产评估,原股进原股出。 3: 98年——04年工商备案还为原死亡股东。 4:工商备案材料中(股东大会决议文件显示——此死亡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给另外一股东)原死亡股东居然在04年2月底被人假冒签名同意此决定。同时显示参加此次会议的大部分股东也被人假冒签名。 5:该股权在04年3月初被公司一股东在工商办理变更。 6:06年4月该公司扩股,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重组。原股2万,现为16万。不愿再入股以现股本金为转让底线。 7:问:怎样认定此股权?能否对02年7月前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我就是死者的女儿,衷心感谢各位律师的答复。我还有一个问题:我们是06年3月才知道公司要扩股的,然后才在别人的提醒下到工商局查明该股权已于04年3月被变更了,现在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请律师朋友们给予无私的帮助,再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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