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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保证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银行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在构成质押担保时采取控制措施,不能采取处罚措施。...
关键看保证金有无办理质押手续,如果银行要求贷款者将保证金质押,则不能强制执行;如果银行只是要求贷款者存一笔钱作为保证金,未办理质押手续,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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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风险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此无法一概而论,但法院对风险保证金的执行尤其应当慎重。原则上,安全保证金已作为安全生产的担保,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此款。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可以查封社保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金的通知可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2000-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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