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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知道,对方有这个知情权,同时,当事人知道再审也是案件审理进行中的一个步骤程序。《民诉法》对这一环节有具体规定。《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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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请,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的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法官的释明义务。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职权,更是一种义务。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必须恪守中立立场,并且以必要和适度为限。所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知道,无需执行法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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