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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中关于遗嘱公证的问题

2021-11-20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办理。【延伸内容】遗嘱公证程序1。遗嘱人提出申请:遗嘱人必须亲自向居住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有权处分待处分的财产。3、遗嘱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应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处理时,至少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四、批准出证:公证人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起草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批准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相关法规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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