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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联合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本规定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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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审查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细则和流程,做好工作衔接,建立行政许可信息电子网络共享机制,实施行政许可电子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被授权的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程序并予以公布。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程序规定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审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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