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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视为销售商品: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以外购商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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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权,销售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与制造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也可直接起诉销售商。赔偿标准为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所获得侵权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能证明销售商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类“动物类”第二项“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养殖鹿符合上述关于兽类农业产品的解释,则应当属于免税产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无产品的罚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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