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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待遇如何计算,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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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工伤费用报销流程: 入院前持医疗保险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后持工伤认定书、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工伤医疗期及期间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因职工工伤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需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的,在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等方面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待遇。工伤受害人或其家属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来解决。同时,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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