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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
若外观专利被侵权,有如下办法: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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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六种: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在具体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1日通过)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衡量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消费者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混淆为准。在具体判断时,要当在时间和空间均有一定间隔的情况下,通过视觉直接对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观察,重点比较要部,综合做出判断。 如果经判定两设计相同或相似,则后申请的专利奖可能被申请无效,而不是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额由专利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 (1)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因侵权而减少的专利产品销量总数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计算。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一般按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赔偿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在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时。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同时,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标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PS: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需要遵循“整体观察,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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