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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的审查就是您所谓的调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所有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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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离婚证据: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1、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规定,不主动调查取证。可以看出,此司法解释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从职权探知主义向辩论主义转型的立法动向:无论是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限缩解释,都大大限制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而该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以及新增的释明权制度等,都是辩论主义的具体体现。辩论主义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因此,在该司法解释没有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判,而不应当在该规定之外行使调查取证权。 2、在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事由出现时,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作用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因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处于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有办法取得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现期和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司法实践当然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尽可能避免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举证能力甚至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弱势一方不得不承担本来不应承担的败诉结果。在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已被限缩得如此之小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法官应当用足调查取证的权力。当然,调查取证仍应以当事人申请或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更不能因为依职权调查造成当事人之间新的对抗能力不均衡。 3、建议立法适度扩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实质正义。由当事人举证代替法院包揽诉讼的做法,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的根本要求。但是,当事人举证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当事人由于举证能力低下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有悖于公平正义之原则,也极易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当根据中国国情,适度扩展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并通过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逐步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渐进的方式向现代司法靠拢。否则,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我们不能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就很可能“使民众在诉讼固有的局限性面前,丧失对法律的期待和信任,再远离法律而去。”
你问的法院调查证据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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