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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刚回答过。为方便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如果该夫妻均为初婚而生育了第一胎,那不叫超生,只能叫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行为分好几种,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比如虽已满法定婚龄但未经结婚登记生育等等。至于是否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具备再生育条件了。当然,你也可直接向县级计生局咨询。
海2010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上海地区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具体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岁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如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除上述五条规定以外,本市农业人口中符合系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认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个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因患不育症,按规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视为生育第二胎。
2017年北京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中可以申请北京市“单独二孩”的公民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3)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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