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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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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清算组可根据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人已承担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清算组只有实际进行破产分配后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担保人主张债权,仅凭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能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清算组只能根据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数额即分配给破产企业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数额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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