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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即960元/月);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即720元/月)。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即600元/月,)具体以当地发放的金额为准。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按照您的情况,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山东省济南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9年1月起调高了发放标准。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南市从2009年1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市内五区由原38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章丘、长清、平阴由原335元/月调整为370元/月;济阳、商河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增幅达到23%。 根据法规要求,失业保险是提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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