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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2022-06-12
法院认为,柳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张向吴的借款是在张与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张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柳在与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柳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柳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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