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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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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的程序:1。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并填写申请。2、需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档案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夫妻关系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说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结婚证撕裂但能反映原貌的,不得出具档案检查证明;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需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3、双方最近有三张三寸免冠照片。此外,在补办结婚证的程序中,如果需要委托他人补办结婚证,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达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应提交公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
结婚证办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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