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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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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看具体情况。人民法院查封债务人的债权,除查封普通财产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无支付义务;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3、4。债权人应当申请。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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