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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提出申请);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3、簿、;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成年人更名须经较麻烦的程序,但是,依据我国《宪法》这一基本法的规定可知:公民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更改姓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你权利。为了避免有的人更名是为了逃避债务、承担刑事责任等非法目的,成人更名需要持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公证书、本人申请、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签字,然后请求户政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最后由公安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则可持此资料到当地派出所更名即可。办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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