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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刑事会带民事诉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就你所问的民事起诉状交法院审理吗,我做出如下回答: 民事起诉状已交法院后,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内容,但至迟应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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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上诉人蒲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县人,住县镇。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理由如下: 第一、项某方参与斗殴人员主要是项某的亲属叫来的,上诉人只是出于义气喊了几个人来谈事,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见侦查卷项某、阮某、陈某供述。 第 二、客观上发生斗殴时,上诉人与项某夫妻在大酒店等待与对方协商,不在案发现场。 第 三、斗殴发生是因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发的,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18日发生纠纷可以证明上述被告人之间有私人恩怨。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量刑畸重。上诉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众斗殴案是从犯,不是主犯,应适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上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万分感激!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蒲某2012年4月20日以上就是直接将上诉状交到上诉法院范文
原告:张,男,1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小区楼号电话:138被告:林,男,37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条号电话:138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计赔偿金额为1元(大写: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 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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