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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
挪用资金罪可以构成: 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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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根据《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挪用资金的管辖权是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挪用不符合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不在于公款是否实际使用,而在于公款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已经完成。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与使用的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之间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要行为,用是。因为公款被移出单位后,对于公款的所有者来说,公款已经使用,移动本身已经包含了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于行为人来说,公款从单位移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并控制了公款,公款的使用已经完成。区别只是是是否按照原目的和预定用途使用。即使公款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定的用途使用,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使用方式。最后,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社会危害,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不能说明使用是主要行为。在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外,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挪出公款后,虽然该公款未按预定用途使用,但其一直持有的使用方式已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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