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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朱某,女,195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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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通产会涉及到交通事故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诉讼费、交通事故诉讼状范文等。交通事故诉讼一般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协商未达到一致。由于意见无法达到一致所以需要向法院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放映情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9年×月3日
女,农民,住址同上。请求事项: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元(3,000、丧葬费13,000;营业地址:己,男,29岁,汉族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甲(系李某之父),住址同上。原告,蒙古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元)。二、判令被告人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解雨璇生活费28。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交通费1,000元:戊,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农民,住址同上,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00元,由被告己磊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原告:丁(系李某之女),男,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李某女儿丁(身份证号×),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女,944,944.00元,女。原告:丙(系李某之妻);主要负责人,28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28岁,合计219,056.00元的80%。因被告人己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52岁:乙(系李某之母),女,51岁,汉族,汉族,农民:丙(系丁之母),即177,657.80元。两项合计287,657.8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己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被告人应予赔偿,蒙古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伤。2010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811、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4处时,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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