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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控告权、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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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三条【立案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条文注释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启动刑事司法活动的开端程序。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的程序才正式启动,才可以进入以后的程序和开始后续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一个必经的诉讼阶段,而其他诉讼阶段却不一定是必经阶段,可以因为前一个诉讼阶段的终止而不再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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