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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视权,对方无权剥夺,其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
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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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期间不直接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期间不直接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期间不直接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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