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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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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如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的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 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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