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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按下列方式确认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2、买卖合同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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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一、验收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到站地,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安装调试地等,以本规定为准,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三,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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